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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价格鉴证评估原则
更新时间:2023-11-24 11:56:10 字号:T|T
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,是指晶烽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,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,运用科学...
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,是指晶烽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,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,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、估算,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。
根据相关规定,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:
1.以修为主,更换为辅的原则。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,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,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,应以修复为主,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。
2.质量对等原则。经鉴定需要更换的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,即原来使用的进口配件应按进口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,原来使用的国产配件应按国产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。
3.相关性原则。事故车辆因修理过程中维修工艺的需要,需对未损坏零配件进行拆装,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影响。
4.保证安全原则。指修复后的车辆能确保安全正常使用。
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,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,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。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。